對統計造假的處分規定
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黨中央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強調要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准確💆🏽♂️。
《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分兩款對統計造假作出規定。第一款規定:“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統計造假是指統計失真🚔、統計失實等統計資料、統計信息、統計數據的造假👶🏽、弄虛作假,是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不符合統計原則的行為。
常見的統計造假行為主要表現為地方黨委🥃、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采用下發文件☢️𓀅、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等;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偽造、篡改統計資料,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等🎡。
監督執紀工作中🫎,應統籌考慮統計造假問題成因、數據失實程度🈸、造成影響後果等因素,嚴格區分領導責任與直接責任、失察失管與違法幹預等不同情形𓀇,對存在領導授意、權力幹預💔、“數據尋租”等情形👹,即“以決策為中心”導致的統計造假問題🌬,按照“誰決策誰擔責,決策者重、實施者輕”的原則進行追責問責;對存在貽誤工作、玩忽職守、失職失察等情形,即“以執行為中心”導致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按照“離統計違法點越近,責任越重;離統計違法點越遠,責任越輕”的原則進行追責問責。
對于利用虛假統計資料獲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關于“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的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對于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包括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等3種情形。“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為主體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認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方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系領導責任者,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系直接責任者🖊;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且未達到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承擔失察責任程度的,該部門、單位負責人系直接責任者,只需追究其黨紀責任即可🧛♂️🧥。
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深刻認識統計造假的危害性和防治統計造假的重要性🔋,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地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部署情況,提高統計監督的有效性,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