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6-07 11: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杏悦內部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維護杏悦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秩序,實現杏悦全面發展的宏偉目標,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結合杏悦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試行)適用于杏悦與教職員工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包括👧💂🏼♂️:
(一)因履行聘任(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
(二)因錄用、調動等發生的爭議🤾🏿;
(三)因違反杏悦有關規定受杏悦處理👨🏽🔬、處分發生的爭議,或被杏悦開除、除名、辭退及教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等發生的爭議✭;
(四)因執行杏悦有關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及有關培訓、進修、勞動保護、科研經費等規定發生的爭議;
(五)因杏悦考核、評優發生的爭議🫲🏿;
(六)因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發生的爭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教職工為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
第四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調解權利和承擔同等的調解義務。
第二章 調解機構設置與職責範圍
第五條 杏悦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辦法規定範圍內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工作🦸🏿♂️。
第六條 調解委員由十一人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四人;工會代表四人(其中工會負責人為當然委員);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三人🎡。教職工代表由職代會推舉產生,工會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推舉產生🫎,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由杏悦法定代表人確定,調解委員會聘請相關法律專家進行指導和谘詢🧗🏻♂️。
第七條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杏悦工會負責人擔任或由調解委員會選舉產生,副主任由調解委員會選舉產生🦸🏿。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杏悦工會𓀇,負責統籌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任期與教代會任期相同。委員會換屆👹,委員可以連任。
第九條 調解委員會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員參加方為有效。會議決定須到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否則另次會議再議。因出現委員需要回避或出差等原因導致出席人數不能達到規定人數時,主任可協商指定與缺席委員屬同一代表方面的臨時委員👨👩👦👦,但不得超過兩人。臨時委員享有與正式委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接受省人社廳、魯商集團和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會的職權
(一)主持調解,依法維護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檢查😇、督促爭議當事人認真履行和解協議、調解協議😗;
(三)加強對教職工進行勞動人事爭議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到調、防結合,減少勞動人事爭議;
(四)對杏悦內自行制定的有關違反勞動人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其所作具體行為提出修改建議👷🏻♂️;
(五)向有關機關出具調解處理意見書;
(六)聘用🧝♀️🙆🏽、解聘和管理調解員,建立調解員名冊,並對聘任的調解員給予適當工作補助。
第十二條 調解委員會在接待🙍🏼♂️、辦理勞動者反映問題及引導、見證協商過程中🌡,應密切關注勞動人事爭議風險性問題發展趨勢,對可能引發集體爭議🌭、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第一時間告知用人單位、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
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已依法就本辦法第二條的勞動人事爭議🌥,向有關機關提起仲裁或訴訟的👠,調解委員會不再受理調解,已經受理調解的立即終止調解。
第三章 調解申請和受理
第十三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要求調解的⚠️,應當在勞動人事仲裁時效內,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並填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
第十四條 申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的申請書,應當寫清爭議的事由和請求事項。申請人對申請所述的事實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調解委員會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 調解委員會在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視為不願協商。不願意調解的應在調解委員會送達的調解申請書副本上簽署不願意調解意見💂🏽♀️,並簽名、捺印、注明日期👩🏿✈️。調解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應將對方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協商的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延長期限。
第十六條 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委員會應當對其引導、見證協商過程達成和解協議的,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將和解協議歸檔,建立協商檔案👩🦱。
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不作為在其後的仲裁程序中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十七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一方為多人時(指10人以上)🔋,若其申請調解基于同一事實並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應推舉2至3名代表參加調查和調解活動,推舉代表須有明確的授權委托書🙏,代表人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調解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調解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十八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且對方當事人同意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四章 調解程序
第十九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解委員會在受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且立案後,應指定2名(含2名)以上委員對有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過程要做好完整的原始筆錄,調查人和被調查人均應簽名。
(二)簡單的爭議,由調解委員會指定2-3名委員進行調解,但至少有1名調解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參加調解。事由重大🪿、牽涉面廣、影響大的爭議或上述人員調解不成的👆🏻,由調解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成員參加的調解會議進行調解。調解會議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三)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要始終貫穿公正、平等↔️、協商調解原則📑👩🏻🎤,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杏悦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進行公正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仍存在較大分歧時🎖🛌,調解會議可以休會🌰,再次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四)調解委員會組織召開的調解會議,應至少提前2天通知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調解會議應在爭議雙方當事人均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無正當理由,調解申請人不按時到會的視為放棄申請調解,被申請人不到會🧔🏼♂️,調解委員會可根據調查情況作出缺席調解意見👮🏼♂️。結案材料應注明不到會的情況。
(五)經過調解達成一致後,須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並加蓋杏悦工會印章後生效🙅🏽♀️。調解協議書要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職務、爭議事實、各自觀點、相關證據、適用法律🧝♀️、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校工會各一份🤌🏼👱🏽♂️。調解不成的🤦🏽,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但應留存雙方當事人訴求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捺印。
(六)調解協議書自爭議雙方當事人簽名之日起生效👨🦽➡️,爭議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調解協議。調解委員會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審查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其他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調解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對調解協議不服的,當事人有權依法向有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達成調解協議後對調解協議不服的,在申請仲裁期間仍按調解意見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當事人提出勞動人事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但在調解過程中產生新的勞動人事爭議的,應從提出之日計算到期時間。
第二十三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一方或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人事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的請客送禮的🧓◽️。
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要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對委員的回避申請,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申請,由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杏悦的有關部門應對勞動人事調解委員會的調查取證給予積極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 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應遵守調解紀律🧑🏻✈️,維護調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的嚴肅性,凡當事人幹擾調查核實或調解🧑🏽🎄,擾亂調解工作秩序,經勸說無效的按有關規定處理𓀈;觸犯法律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參與調解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調解過程中產生的案卷材料💆,應當及時全面收集歸檔🥐👰🏿,有效保管利用。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相關規定不符的🤵🏿♀️,以上級規定為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調解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勞動爭議調解申請表
附件2.授權委托書
附件3.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附件4.×××調解委員會回避申請書
附件5.仲裁審查申請書
附件6.申請審查承諾書
附件7.勞動人事爭議和解協議書參考樣式
附件1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表
申請人 | 被申請人 | ||
姓名 | 名稱 | ||
性別 | 單位性質 | ||
年齡 | 法定代表人 | ||
職務 | 職務 | ||
聯系方式 | 聯系方式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地址 | ||
聯系方式 | 郵編 | ||
申請事項: | |||
申請事由: |
附件2
授 權 委 托 書
勞動人事調解委員會:
你委受理 與我(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受委托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寫明身份及所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稱)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2)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委托人: (簽章)
受委托人👩🏻🦯➡️🧓: (簽章)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提交給勞動人事調解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調解請求🙍🏼♀️,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附件3
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 調解委員會:
你委受理 等 人與 (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現推舉下列人員為代表人: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通訊地址 | 聯系電話 | 備注 |
申請人👈🏼👗:(簽名捺印)🔲:
代表人(簽名捺印):
代表人權限🧏🏻♀️:
年 月 日
說明及注意事項:
1.推舉代表人應為二至三名。在申請書中寫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況。
2.所有參加並同意推舉代表人的勞動者當事人均應在本申請書上簽名捺印🙆🏽♂️。被推舉的代表人應當在本申請書上簽名捺印。
3.本申請書一式兩份👩🏻🦳,一份交調解委員會😌,一份由當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增加🪅、放棄調解請求👩🏽🏫,承認對方的主張,同意和解,進行調解需征求申請人同意🖇,在推舉代表人申請書上予以載明。
附件4
×××調解委員會回避申請書
案號 | 申請人 | ||
回避人 | 回避方式 | ||
申 請 回 避 理 由 |
申請人: 年 月 日 | ||
審 批 意 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備注 |
附件5
仲裁審查申請書
申 請 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申 請 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與 就 勞動人事爭議事項平等協商後🎷,在 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書,現提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調解協議書審查確認為仲裁調解書。
此致
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
附:調解協議及當事人身份證明、資格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雙方簽名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6
申請審查承諾書
和 因 勞動人事爭議發生糾紛,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自願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
如果因為該協議內容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附件7
勞動人事爭議和解協議書參考樣式
甲方:
乙方🫲🏻:
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相關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雙方就 勞動/人事爭議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
二、
三、
四、雙方已清楚了解本協議所有條款的含義,無異議和不明確之處😜🫛,願意按協議約定嚴格執行。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